拍卖声明


1、南京三省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均依据本图录中所附之拍卖规则进行,参加拍卖活动的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

2、根据文物主管部门要求,本公司不再对禁止出境拍卖标的标注※号。 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 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3、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 如欲进一步了解拍卖标的状态等相关信息,请向业务人员咨询或索取资料。

4、若竞投成功,买受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南京三省拍卖有限公司支付落槌价及佣金和其他各项费用,拍卖结束前付款,佣金按5%和9%收取(现代金银币、纸品、世界币章、杂件买家佣金最低为5%,机制币、古钱币、金银锭买家佣金最低为9%);拍卖结束后七日内,佣金按13.5%收取;拍卖结束后十五日内,佣金按15%收取;拍卖结束后超过三十日付款,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支付落槌价及佣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后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 竞买人逾期未足额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公司拍卖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日期计算均以相应款项实际到账为准。

5、如阁下委托他人支付保证金或购买价款,须提供付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付款确认书》

6、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买受人如需开具发票,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须与买受人名称一致,且应于结清拍品款当月内联系本公司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事宜。 逾期恕不办理。

买受人应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发票一经开具,本公司无法提供更换发票服务。

7、本图录版权属南京三省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图录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

8、本声明与本公司《拍卖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