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1日    南京三省拍卖
2021年06月01日    南京三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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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南京三省拍卖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指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本公司拍卖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和其他可以拍卖的权益。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拍卖品成交的,每日按落槌价的万分之三收取;拍卖品未成交的,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五)“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及APP等平台。拍卖师可以在网络平台在线主持,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言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十六)“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立网络账户。网络账户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操作,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代理人)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有权决定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品提供同步拍卖服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同步拍卖规则》之规定,任何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在本公司举办的线下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同步拍卖规则》。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质量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诚信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组织拍卖活动中和公司经营的其它相关活动中,诚信对待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下列具体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品;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原物返还给委托人;
(二)本公司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品进行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对拍卖品的意见。但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陈述、意见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何保证、担保;
(三)本公司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卖品,在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品如有任何损毁或损失,本公司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品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
(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本公司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品。但本公司的此项诚信行为并不表示本公司承认对此种拍卖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及本公司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本公司承诺,尊重并且不会损害委托人、买受人对拍卖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制作、使用拍卖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时,将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但是,本公司并不就拍卖品是否受到任何著作权限制、买受人是否享有拍卖品的著作权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七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本公司享有该等印刷品和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其代理人(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品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四)拍卖品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品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品受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书面协商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经委托人委托之拍卖品如未能在拍卖活动中成交,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品名称等信息说明(包括标注款、传等提示),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图录编撰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五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将拍卖品向公证机关办理提纯公证或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三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本公司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拍卖品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四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均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已列入拍卖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且已开始印刷、生产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前述拍卖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生产,委托人需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约定的拍卖品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六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品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的拍卖品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品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品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第七日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之时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品之时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五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拍卖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无保留价的,为该拍卖品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方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通知到达买受人之时即生效。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代为追索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本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为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享有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项
委托人通过拍卖所得出售收益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规定办理。
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
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竞买人减免收取保证金;
(二)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三)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四)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五)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六)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含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入中扣除第一次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取回拍卖品
无论是委托人撤回、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十五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它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亦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纸质或电子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亲自鉴定、邀请专家共同查验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品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状态说明/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品提供其他担保。如果该竞买人拒绝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品、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竞买人向本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包括其在线下拍卖活动及网络账户交纳的保证金)应转变为拍卖品的购买价款;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竞买人没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品,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也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在线下拍卖活动及网络账户交纳的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
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且不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第三十九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采取的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竞买人的代理人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公司验看身份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缴纳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出价且最终拍卖品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有权拒绝任何应价。在出现争议时,拍卖师有权决定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拍卖成交,拍卖品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七条 拍卖纪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共同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为便于结算等目的,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系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证据之一。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 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应领取拍卖品,以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指定之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自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之时,则视为本公司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拍卖品,同时亦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一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拍卖品出境和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将尽其所知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说明限制出境的拍卖品;允许出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本规则约定承担其它相应责任;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千分之一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或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承担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七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八日起按落槌价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保管费、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的保险费)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处分该拍卖品,并以处分所得价款抵偿本公司应收取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费用。
(三)将拍卖品交付提存机构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及免除责任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合同后的任何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品已交付买受人、委托人已获得出售收益后),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自行对拍卖品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范围包括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名称、形式、质地、状况、瑕疵、尺寸等,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记载不符的,或者鉴定结论表明此次交易将有损于本公司商誉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拍卖合同。如果拍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当退还出售收益;如果委托人违反了本规则第九条之保证事项,委托人还应当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品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包括电话形式的口头通知及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竞买人签署文件或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号码拨通电话,则无论实际接听者是否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均视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已接到口头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
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则使用的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得将之并为本规则内容,亦不得作为解释本规则各条款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来源于【中国政府网_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本法则参考链接如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5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_2005年第1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来源于【国家文物局 (ncha.gov.cn)】 本法则参考链接如下
http://www.ncha.gov.cn/art/2017/11/28/art_2301_4289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ncha.gov.cn)